CBAM-欧盟碳关税

欧盟碳关税CBAM正式落地后,最新进展深度解读

发布时间:2026/4/9 10:55:10   发布来源:www.txzcoc.com    作者:通翔验厂咨询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结束过渡期,进入实质性征收阶段,成为全球首个系统性实施的碳边境调节工具。三个月后的今天,CBAM又有哪些最新动态?本文依据欧盟委员会税务暨关务总署(DG TAXUD)2026年3月19日举办的CBAM线上研讨会内容,结合最新政策文件,为您全面解读。


一、CBAM正式进入实质性征收阶段


2026年1月1日,CBAM过渡期正式结束。这一机制以“碳成本公平”原则为核心,目前涵盖六大类商品:水泥、电力、化肥、氢能、钢铁和铝。


规则

具体内容

CBAM门槛

年进口碳排放超过50吨的进口商需履行CBAM义务

证书价格

与EU ETS碳价动态挂钩(2026年按季度均价,2027年起按周均价)

清缴截止日

每年9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碳关税结算

数据保存期

原始记录须保存至少5年备查


一个关键变化是:CBAM现阶段给出的默认值显著高于中国产品的实际排放水平,依赖默认值的企业将面临30%-50%的额外碳成本。自2026年起,这些默认值还将通过三年阶梯式附加费机制逐步上调——2026年较基准提高10%,2027年提高20%,2028年起固定提高30%


二、欧盟委员会官方研讨会:三大核心议题详解


2026年3月19日,欧盟委员会税务暨关务总署(DG TAXUD)举办了一场重要的CBAM线上研讨会。这是CBAM正式实施后的首次官方信息发布活动,释放了多个关键信号。根据欧盟委员会官方公告,研讨会上DG TAXUD专家重点讨论了以下三大议题:


议题一:2026年3月31日CBAM申报截止期限及相关义务


3月31日是CBAM正式实施后的首个年度申报截止日。进口商须在此日期前完成上一年度进口产品的碳关税申报。会议重点强调了三个要点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要求;(2逾期申报的处罚机制;(3数据核实的流程规范


议题二:排放计算方法及核算要素会议的技术核心


1. 为计算进口CBAM产品的CBAM义务,CBAM申报人须确定三项要素,包括:隐含碳含量(Embedded emissions)、免费配额调整(Free allocation adjustment)、在第三国已支付碳价的扣减


2.隐含碳含量可依据实际值或预设值申报


1预设值:是针对每一项CBAM产品及其生产国别所订定,具体数值见欧盟执委会建立预设值执行规章(EU)2025/2621的附录I


2实际值:是依据欧盟执委会隐含碳含量计算方式执行规章(EU)2025/2547,所订的方法计算。


3. 免费配额调整


依据欧盟执委会免费配额调整计算方式执行规章(EU)2025/2620,所订的规则计算,以确保在欧盟ETS下的欧盟产品与进口至欧盟的CBAM产品具相同待遇。


4.在第三国已支付碳价的扣减


CBAM允许在第三国已实际支付的碳价扣减,以确保相同排放不会被重复征收。其扣除方式有二种:


1实际碳价法:依据第三方认证的证明文件。


2预设碳价法:将由欧盟执委会于CBAM登记系统(CBAM Registry),针对已建立碳价机制的国家提供预设碳价(default carbon price)。


5.欧盟执委会将于CBAM网站提供碳排放量计算工具,以协助CBAM申报人估算其CBAM义务(即须缴交的CBAM凭证数量)。


议题三:核查与认证要求


1.CBAM授权申报人负责提交CBAM申报,申报前一年度的CBAM进口,首次申报截止日为2027年9月30日。申报人如有经核查的实际排放量,则可使用实际值;若无则可使用预设值。


2.核查机构(Verifier)需经欧盟会员国认证机构正式认证才能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将自CBAM Registry 发出,任何由其他机构或CBAM Registry以外取得的核查报告,对CBAM用途不具效力。


3.欧盟会员国认证机构(NAB)正在建立CBAM认证制度,目标在2026年底前完成首批CBAM核查机构的认证。另简报第20页罗列的各会员国认证机构,其中法国、希腊、意大利、荷兰、波兰及瑞典等国,同意认证第三国的申请者。


4.向欧盟客户提供经核查的实际排放量且具商业利益的第三国企业,应现在开始监测与计算其排放量,同时可与潜在的核查机构接触,为2027年初的排放量核查预作准备。企业也应建立EU Login账户,于CBAM Registry完成注册,以利进行相关程序。


三、重大政策转向:第六条碳信用或可抵销CBAM


这是近期最受关注的政策动态。根据2025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的CBAM扩展提案,即将出台的碳价抵扣实施条例“may consider carbon credits under Article 6 of the Paris Agreement(可能考虑《巴黎协定》第六条下的碳信用)。根据专业碳市场媒体Carbon Pulse于2026年3月27日报道,欧盟成员国已敦促承认国际碳信用可作为外国已支付碳价,用于计算进口商的CBAM。这意味着成员国层面已就第六条碳信用的认可达成初步共识。一份来自塞浦路斯欧盟轮值主席国的CBAM草案进一步明确:巴黎协定第6条机制下的国际碳信用可视为出口国已支付的碳价,在计算CBAM义务时可部分抵扣。欧盟委员会将负责制定具体条件,包括质量标准和数量限制。


关于机制的猜想,目前讨论的方案包括以下两种模式:


模式类型

操作方式

特点

价格抵扣法

用购买碳信用的金额直接抵扣CBAM凭证费用

简单直接,但需解决汇率和质量问题

数量抵扣法

允许以碳信用覆盖部分产品碳排放量

与ETS逻辑一致,但需设定抵扣上限


从实操性层面来看,新加坡已有类似先例——允许企业通过国际碳信用抵扣最高5%的碳税负。同时我们需注意限制条件,目前明确的是仅在合规碳市场下的碳信用可抵扣,纯自愿购买的碳信用不计入CBAM抵扣。这意味着:必须是《巴黎协定》第6.2条或6.4条框架下的国际转让减排成果必须符合欧盟设定的高质量标准(额外性、永久性、不重复计算)可能设定数量抵扣上限


然而,这一机制的落地并不会一帆风顺。目前已有一些市场观察人士指出,“截至目前,《巴黎协定》第六条信用并不能自动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中使用——而EU ETS正是CBAM定价的参照基准。允许信用抵扣CBAM义务,却将其排除在ETS履约之外,从技术上讲,将造成结构性不对称。”这一“不对称”的核心在于,如果进口产品可以使用碳信用降低CBAM成本,而欧盟本土企业不能在ETS中使用同类信用履约,将造成进口产品与本土产品之间的不公平待遇。针对这个矛盾,需要“一个可行的框架需要通过设计而非排除来解决这些紧张关系,明确如何与第六条规则互动,以及如何处理相关问题,如双重核算、登记系统的正确使用与互操作。”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如下:


问题类型

具体内容

规避双重核算

碳信用不能既用于出口国NDC履约,又用于进口商CBAM抵扣

登记系统对接

需建立CBAM登记系统与联合国第六条登记系统、各国登记系统的数据互通

碳信用质量认定

需满足额外性、永久性、不重复计算等高标准要求


另外,关于PACM与CBAM联动的底层逻辑,已写了一个专篇,感兴趣可看欧盟碳关税为何要向全球碳市场开口子?——深度解析CBAM纳入巴黎协定第六条碳信用的底层逻辑


四、CBAM扩容:2028年起覆盖180类下游产品


这是另一个需要中国企业高度关注的趋势根据欧盟委员会2025年12月发布的扩容提案,自2028年起,约180种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将被纳入CBAM管制范围


下表展示了拟议清单中部分新增覆盖范围:


类别

具体产品

机械设备

工业机械、工程设备

汽车零部件

车架、轮毂、传动部件

家用电器

洗衣机(约60%钢材+5%铝材)

五金制品

紧固件、结构件


这一扩展意味着CBAM合规责任已从上游原材料环节延伸至整个工业价值链,下游成品制造商须建立全面的可追溯机制,核查上游供应商的碳合规资质。


、关键时间节点汇总


时间

事件

2026年1月1日

CBAM正式进入实质性征收阶段

2026年3月19日

DG TAXUD举办CBAM线上研讨会

2026年3月31日

首个年度CBAM申报截止日

2026年Q2

碳价抵扣实施细则草案公众咨询(预计)

2027年1月1日

最终ETS基准值开始适用

2028年起

180类下游产品纳入CBAM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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