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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第三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8 0:00:00   发布来源:www.txzcoc.com    作者:通翔顾问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会展业发展,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4〕134号)的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18年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具体申报事项如下:


  一、支持领域

  2018年在深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二、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会展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1、展会培育期资助。对在深圳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2、展会成长资助。在深圳市举办、已过培育期的展会,在我市举办的已过培育期的重要展会,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第三方认证资助。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次认证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重大活动资助。市政府特别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5、国际认证奖励。对在深圳市举办的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展会以及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6、品牌展会奖励。对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7、国际会议资助。对在深圳召开的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资助,每届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注:本国际会议是指,定期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国际会议。


  三、申报主体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数据认证电话:010-85910691,13552828727

  (三)咨询电话: 0755-88103579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B区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


  五、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六、办理流程

  (一)国际会议备案:国际会议举办前3个月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国际会议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资金拨付。


  七、联系方式

       刘颖、梁琳,电话:88103579、88102011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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