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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深圳市会展业扶持计划的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8 0:00:00   发布来源:www.txzcoc.com    作者:通翔顾问

各相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会展业财政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贸字〔2014〕134号)、《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9年度深圳市会展业扶持计划的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2018年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二)2018年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包括跨年度展会)的场租,不包括人才招聘会、展销会及各种活动;

  (三)2018年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二、支持数量、标准和方式

  (一)支持数量

  有数量限制,受会展业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二)支持标准

  1、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1)展会培育期资助:对在深圳市举办、展览面积达到45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最高按照实际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25%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资助不超过5届。

  2)展会成长资助:在深圳市举办、已过培育期的展会 ,其展览面积比上届扩大20%及以上,或展览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或以上且比上届扩大450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按实际增加租用场馆场租费用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第三方认证资助:对经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展会数据的认证费用,最高给予实际费用50%的资助,每次认证的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4)重大活动资助:市政府特别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5)国际认证奖励:对获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展览机构,及其在深圳市举办的获得上述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

  6)品牌展会奖励:对市经贸信息部门认定的品牌展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7)国际会议资助:对定期在深圳举办,由5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以上,与会人数5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以上,以服务产业、推广产品等经济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的国际会议,最高按照实际场租费用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30%给予资助,每届会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政府财政已安排经费的会议不享受此项资助。

  2、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3万平米以内的场租给予2元/平方米/天的资助。资助资金由市经贸信息委分批直接拨付至展馆运营单位。对已举办并已全额支付场租的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返还主办机构财政补贴部分的场租。

  3、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装修布展费,按照每个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每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中心展台装修费每标准展位资助额不超过15000元(如有突破须附情况说明) 。

  2)展位费:对展会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如承办单位及参团企业已享受租金减免、价格折让、其他财政资助等优惠,则按扣除相应部分后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资助。

  3)会务费:对展会承办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a.差旅费:对承办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报销。

  b.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c.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新闻发布会原则上不安排,特殊情况报市经贸信息部门据实核定。

  d.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e.承办费:对承办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三)支持方式

  事后资助或奖励。


  三、申报条件

  (一)在深圳市举办、符合规定条件的展会项目。

  资助申报主体须是展会或国际会议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一方申报,并出具委托协议。政府主办项目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

  (二)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的场租。

  在深圳市专业会展展馆举办的专业展会,由展馆运营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提出申请。

  (三)深圳市组展承办单位组织深圳企业参加的市外国内展会。

  1、项目承办单位应为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深圳市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2、组团展位数应为15个以上(含15个)标准展位或组团展位面积为135平方米以上(含135平方米);

  3、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参展展品须为深圳制造的产品;

  4、展会项目及承办单位均由市经贸信息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选定。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咨询电话:88103579、88102011

  (三)书面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B区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五、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会同相关部门)。


  六、办理流程

  网上申报―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初审―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核定资助金额—会议审议―社会公示―下达资金计划―签订资金使用合同或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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